2960,2020年x镇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3-28 21:07:46     阅读:

2960 2020年x镇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完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及时制止个人建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确保个人建房严格按审批要求实施建设,依据上级相关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集约用地、符合总体规划的原则,否则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及擅自建设。

第三条 依据《x市x镇城乡总体规划》和《x市x镇村庄集并规划方案》等,农村建房管理划分为三类:一类区域为限制建设区,禁止异地新建住房,允许原址新建和改建;
二类为严禁建设区,严禁任何形式建设;
三类区域为引导建设区,鼓励进入规划居住点集中建设,但必须经镇初审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每村要制订可行性村庄总体规划方案,并上报镇政府认可备案。

第四条 位于国省、市道两侧,乡镇主要道路沿线的,应按《公路法》有关规定要求退让距离,尽量与公路平行布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对涉及征迁项目的自然村(湾),在未确定红线范围之前暂缓审批。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农村居民建房应符合城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集约用地。农村居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耕地建设。推行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积极引导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3.一户一宅。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建房面积不得超过审批面积。

4.拆旧建新。农村居民建新住宅的,必须先拆除原所有建筑,原宅基地必须交归村民委员会管理,并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原旧房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的,及因拆除严重影响相邻住户房屋安全不宜拆除的,经镇政府或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认定,可不拆除,依法收归村集体。

5.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建房,必须按规定宅基地面积、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第六条 未经镇政府同意,村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台基住宅及处置变卖集体资源资产。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
(一)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外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回,对特殊情况需重新迁的,要经群众代表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后方能迁回。

2.因实施村庄规划建设或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的;

3.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住房困难户;

4.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未享受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的;

5.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住房建设的。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住房用地的;

3.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住房用地的;

4.子女在农村且已有住房的老人,单独申请住房用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住宅的;

6.在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外申请住房建设的;

7.其他不符合申请住房建设条件的。

第八条 申请标准 1.用地限额标准。原则上新批住宅面积长15米,宽7.5米。

2.农村居民建房层数及高度。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房屋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不得留有巷道。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本人先向村(居)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填写《x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表(备案表)》,并提交建房书面申请, 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村委会集体初步审定符合条件后,再向国土所、村镇办、镇政府进行申报。

3.国土所、村镇办对申办条件复核后,再到实地勘查;

4.镇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相关证件或批复;

5.村委会与建房人签订建房协议书;

6.国土所、村镇办及片总支、村委会到实地进行放线。

第十条 已审批的农民建房,审批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审批文件失效。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所、村镇办及总支、村(居)委会要对建房户的建房过程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建房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二条 房屋竣工后,专班要到场予以验收,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责令整改,不按审批要求整改的,审批文件废止,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三条 村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镇规划及相邻关系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建房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妨害、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管理人员应尽职监督,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现象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对村级主要负责人作免职处理:
1.对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方案真实性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帮助其骗取审批的;

2.辖区内出现严重违章建筑,不能在事态初发期报告处理的;

3.全年出现二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违章建筑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对村级主要负责人作诫勉谈话:
1.对违章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制止不力的,造成事实的;

2.建房审批不召开村委会集体商议会议、不进行公示的;

3.拆除违章建筑不主动、不担责、不作为的。

第十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予以行政处分:
1.未认真审核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导致违反相关规定的;

2.未组织落实现场管理,审批验收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落实联合防控制度、监管不力,导致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混乱的;

4.其他违反规定需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x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科学规划村庄布局,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本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x镇农村个人建房审批表 申请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家庭人口 户口位置 户口性质 申请用 地情况 申请用地位 置 所占土地类型 申请用地面积 申请用地权属 国有 集体 申请 人申 请条 件说 明 申请 用地 示意 位置 图 比例尺:
现场 踏勘 情况 经现场踏勘,用地者申请的地类为农村宅基地,四至 范围:
东:
长度为 米;

南:
长度为 米;

西:
长度为 米;

北:
长度为 米;

面积为 平方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范围内,符合村民申请个人建房的用地条件。

踏勘人:
踏勘日期:
年 月 日 村(居)委 会意见 (公章) 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 所意见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村镇办意见   (公章)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办)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