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百政发〔2015〕29号) 现代服务业实施意见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25 00:17:02     阅读:

**市人民政府文件 百政发〔2015〕29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我市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 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 的总体思路,加大投入,强化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全面建 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 — 1 — 服务体系。到 2020 年,全市建成 2 所 500 床规模、综合性、示 范型市级养老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建有 1 所 200 床以上社 会福利院。基本实现每个街道(乡镇)有 1 所以上区域性养老服 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 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化养老床位数 35 张以上。“候鸟式” 养生养老长寿产业得以发展,健康养老特色区域初步形成。养老 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 100%,持证上岗率达到 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 有关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总人 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 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 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 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 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 老服务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 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 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完善养老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建立城 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 机制。完善 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扩大保障范围。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 — 2 — 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探 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机 构/个人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 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

(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和引导公众履行养老责任义 务,巩固居家养老基础地位。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 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 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 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 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 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 服务项目,在政府、市场与居家老人之间,搭建一个良好的功能 互动的养老服务智能化平台。2016 年首先完成**市城区 “12349”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工作,然后视平台运行情况, 适时扩展至全市,至 2020 年,“12349”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 盖全市各县(市、区)。

(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 心转型,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程。创新农村养老模式,依托 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 建设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 3 — 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提供 就餐、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服务。发挥村民自治功 能、乡规民约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责任,组 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五)发展公办机构养老服务。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发挥 政府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 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通过新(改、扩)建,不 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市本级重点建设市社会福利院、 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老年公寓楼等项目。社会福利院床位数未 达到 200 床以上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建 设本县(市、区)社会福利院,实现到 2020 年全市各县(市、 区)均建有 1 所 200 床以上社会福利院,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 数新增 4500 张以上的目标。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改革, 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县级以上社会福 利院开展公建民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 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为有 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率。

(六)发展民办机构养老服务。引导个人、社会组织和企业 等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发展特色化、专业化、现代 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标准对医院、企业厂房、 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 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推进民办公助,通过床位补助、运营补贴、 — 4 — 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开展养老服务。

(七)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 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主体。积极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 照料、健康服务、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扶持发展一批养老服务 龙头企业,推介一批养老服务产业建设项目。鼓励家政、物流等 企业向养老服务延伸,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探索养老机 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优化空间布局,打 造健康旅游养生养老特色区域。重点打造西北五县养生养老长寿 产业长廊和靖西、那坡边关休闲旅游养生养老长廊。发挥凌云、 乐业等西北五县气候和资源优势,发掘凌云等地长寿之乡底蕴, 借助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辐射,形成以田阳县—右江区—凌 云县—乐业县延伸至田林、隆林、西林等县的长寿养生产业带, 以长寿养生文化为主题特色,大力发展以休闲养生、文化体验、 旅游度假为特色的养生养老产业和产品,做大做强长寿文化产业 链。规划建设“候鸟式”养老群落和一批健康养老产业综合体等各 类养老设施。以靖西、那坡边关旅游景区为核心,辐射德保,加 快发展休闲旅游、养生度假及异地居住等养老产业,依托靖西“端 午药市”等市场,打造若干个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人托 管护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养老项目。

(八)探索医养结合发展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推进医养融合 — 5 — 发展的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右江河谷三县 一区推动发展康体医疗产业,重点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项目, 打造康体医疗与养老结合的产业集聚区。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资 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 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不具备条件 的养老机构和城乡日间照料站点,鼓励通过协议方式,与周边医 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 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 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 医保报销制度,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就医结算问题。

(九)落实养老优惠政策。

1. 落实养老用地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保障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 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各县(市、区)可 将闲置的教学点、厂矿企业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营利性养 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 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养 老服务建设用地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时, — 6 — 优先安排回迁或异地重建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 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2.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 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 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 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机 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 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 等优惠政策。

3. 落实金融投资政策。鼓励金融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 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 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

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询、资产管理 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财产信托服务。

4. 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和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 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 — 7 — 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 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 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 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 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 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 关补贴。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 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推荐评优等 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督促养老机构改善养老护理 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养老服 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专 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定时长的志愿者服务。

(十一)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积极组织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人,鼓励 引导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及 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要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 或者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

— 8 — 公安部门对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 措施妥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 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人、财、物的保障力度,不断推进养老 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市政府已将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和 细化,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广泛开展 尊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引导 老年人转变传统养老观念,接受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树 立健康快乐的养老观念。积极宣传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 策和措施,进一步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和 树立新时代敬老先进典型,通过开展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先进个 人评选活动,树立为老服务光荣的理念,提高养老机构和从业人 员的社会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区)加快发 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县(市、区)要根 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任 务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 配套政策和具体落实措施。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 — 9 —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 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市人民政府 2015 年11 月24 日 — 10 —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按照总人口人均用地面积不少 1 于 0.1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 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 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 市住 建委 市国土局、市民 政局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

2016 年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 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 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市民 政局 市住建委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2016 年上 半年启动实 施。

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 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 施改造。

市住 建委 市政局、市房产 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残 联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年上 3 半年启动实 施。

建立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 市财政局,县 4 制;
完善8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 度;
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探 市民 政局 (市、区)人民 政府,市保险行 持续实施。

索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老年 业协会。

人政策性保险制度。

— 11 —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 企业,举办或运营老年供餐、日间照 市商务局、市工 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 信委、市发改委 服务项目。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 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 服务模式,建立居家服务网络平台, 市民 政局 市卫计委、市财 政局、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和县 5 持续实施。

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 (市、区)人民 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 政府。

服务项目。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村 市住建委、市财 6 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闲置设施,建设 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 市民 政局 政局、市农业局 和县(市、区) 持续实施。

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人民政府。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 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 养、护理服务。加大乡镇敬老院改造 力度,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7 持续实施。

服务中心转型。

推进县级以上社会福利院开展公建民 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支持农村 五保供养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 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为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8 持续实施。

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提供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标准对医院、 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 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 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推进民办公 助,通过床位补助、运营补贴、贷款 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 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市民 政局 市发改委、市财 政局、市卫计委、 人民银行**市 中心支行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9 持续实施。

— 12 —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市发改委、市住 10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 合作等形式,参与投资生活照料、产 品用品、健康服务、旅游等养老服务 产业。

市民 政局 建委、市国土局、 市商务局、市卫 计委、市旅发委 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市旅 2016 年 上 半年启动实 施。

11 优化空间布局,打造健康旅游养生养 老特色区域。

市民 政局 发委、市卫计委、 市住建委、市国 土局会同有关部 门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探索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模式,在右江 河谷三县一区推动发展康体医疗产 业,重点建设一批医养结合产业项目, 打造康体医疗与养老结合的产业集聚 12 区。鼓励和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 老服务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 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 构,开展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城乡日间照 料站点,鼓励通过协议方式,与周边 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 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市卫 计委 市民政局会同有 关部门。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 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 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鼓励卫生技术人 员到养老机构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 市卫 计委 市人社局、市民 政局。

13 持续实施。

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资格 认定、职称评定、推荐评优等方面享 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 13 —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 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各县(市、区)可将闲置 14 的教学点、厂矿企业调整为养老机构 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 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养 市国 土局 市民政局和县 (市、区)人民 政府。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老服务建设用地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 益需要依法征收、征用时,优先安排 回迁或异地重建用地。

15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 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 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市国 土局 林业局、水利局 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16 年 上 半年启动实 施。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依法 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 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市国 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 税局 16 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 市地 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 税局 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 17 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 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 市物 价局 市财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事业性收费。

18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 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物 价局 县(市、区)人 民政府。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 14 —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 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 人民银行**市 19 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 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鼓励各类金融组 织和平台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咨 市金 融办 中心支行、广西 银监局百色分 局、市财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询、资产管理等服务,探索开展养老 市民政局。

财产信托服务。

20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 将 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 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 高比例。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21 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等增设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 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 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市教 育局 市人社局、市卫 计委、市民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22 探索在高职院校实施养老护理员委托 培养机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 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依托院校 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市教 育局 市民政局、市人 社局。

2016 年 上 半年启动实 施。

23 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 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 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 补贴。

市人 社局 市财政局、市民 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启动实 施。

24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 术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推 荐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 等待遇。

市人 社局 市卫计委、市民 政局。

2016 年 上 半年启动实 施。

— 15 — 序 号 工作任务 牵头 单位 配合单位 时间进度 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 25 养老服务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考核激励 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工作专业人 才队伍建设,鼓励医疗、教育、法律 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一定时 市民 政局 市文明办、团市 委。

2016 年上 半年出台具 体措施。

长的志愿者服务。

加强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参与服务养老产业和老年 人。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或者法律援助 条件的老年人,要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市司 法局 市公安局、市民 政局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

26 持续实施。

或法律援助。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

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4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