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审计_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应用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2-18 08:51:34     阅读: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社会审计中的应用得到了国际上的广泛认同。使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可以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风险在政府审计中也同样存在,政府审计不但可以而且应该借鉴风险导向的理念。然而,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面临的审计风险在具体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所以风险导向审计在政府审计中的应用也应区别于社会审计,在借鉴社会审计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积极探索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方法。

  一、 政府审计对风险导向理念的借鉴

  风险导向审计是以评估审计风险为中心的审计模式,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为出发点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实务,以此保证和提高审计质量。它是在评价和分析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对所审计的项目所面临的风险预先做出职业判断,风险导向审计在关注财务信息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审计环境,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风险导向审计使审计人员能够主动地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了审计效率,有针对性地控制和降低了审计风险,控制和减轻了审计人员的责任。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已有的责任机制已经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政府审计风险也为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所重视。对政府审计而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优势更体现在能够依据风险确定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特别是,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有利于审计人员全面地了解被审单位,找准审计要点,制定详尽的审计实施方案指导审计实施工作。但我们要注意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存在差异。

  二、政府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差异比较

  社会审计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对于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财务报表未能适当地发表意见的风险,强调审计过程的缺陷给审计主体带来的后果。这对政府审计来说,这是不够恰当的。我认为两者至少在三点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审计角色不同

  在我国,政府审计扮演的角色类似内部审计而非外部审计,也就是说审计风险与社会审计的中介风险不同。

  政府审计是基于政府管理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政府审计的风险不仅仅是一种审计机构自身的风险。政府审计的任务之一就是通过审计活动及时发现哪些方面存在着哪些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而且政府审计的工作任务是既定的,政府审计部门不可能像社会审计那样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而放弃这些业务。所以,政府审计所依赖的政府管理风险与自身的审计风险具有同一性。在面对风险时,政府审计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积极地去发现和报告,让主管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去应对风险,才能真正发挥政府审计在应对风险方面的作用。

  (二)风险后果不同

  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对待审计风险的态度有很大不同,因为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后果是不同的。社会审计遭遇风险后可能陷入失去业务和客户以及面临被索赔、被起诉的窘境。我国有关经济法规、民法通则、刑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都有相关规定。社会审计风险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影响可能是罚款、赔偿、暂停和撤消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甚至是破产关闭。而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政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面临的后果主要是被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比较而言,政府审计风险的后果较小。另外,政府审计具有强制性,被审单位对审计主体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政府审计不存在失去客户的问题。政府审计由财政支持,对审计成本的关注度也要低于社会审计。即使产生行政诉讼或支付一定的赔偿,因为仅对审计中的失误承担责任,损失相对有限,而不会像会计师事务所那样存在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对待风险的态度上两者是有差异的。这造成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对审计风险关注程度上的差异。

  3.社会影响不同

  社会审计风险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后果。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风险的发生,必然会降低其可信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形象,还可能被起诉索赔。就被审单位而言,审计风险发生后,企业某些重大的经济事项信息必然会被披露,这就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的形象、企业的资信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必然会产生剧烈的震荡。就社会公众、广大股民而言,他们是社会审计风险最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在不恰当的审计报告的误导下,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社会审计风险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但总的来看,所造成的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而政府审计则不同。政府审计属于政府行为,一旦风险发生,造成的后果远比社会审计严重,涉及政治、社会各个方面,影响范围更广。政府审计失察,侵犯的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信息的知情权,会造成政府审计监督体系的局部失效,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削弱政府的执政能力,进而引发公众对政府的信用危机。

  三、 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 符合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不足

  运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因为需要审计人员在审计之前对被审单位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确定期望审计风险。期望审计风险的大小其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被审单位性质类型、专业领域、所在地域以及背景环境等的种种不同,造成具体的审计环境千差万别,而大部分审计人员熟悉的是审计、会计的业务,对行政管理、工程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不甚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合理科学的衡量审计风险水平。如一些熟悉财务会计的审计干部缺乏信息技术、电子通讯等方面的知识,在对电信类的国企进行审计时就显得比较困难,而懂得信息技术的审计人员又缺乏其他方面的知识,能对各项相关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的复合型审计人才就更加缺乏。



  (二) 地方审计机关独立性不足

  开展风险导向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一些不可量化的风险做出主观判断,因而对独立性有更高的要求。在地方上,审计机关被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视同为一般行政机关,其经费来源主要是年初预算安排和罚没收入返还两个部分,在一些财政紧张的地方,基层审计机关有时连正常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都得不到保证,没有充足的经费保证,政府审计机关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时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占总预算经费绝大部分的预算管理资金,势必与被审单位形成某种变相的利益纽带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迁就被审单位,避重就轻,甚至互相串通,从而严重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另外,审计人员方面,受体制和观念的影响,地方行政首长对审计人员有巨大的影响力,依法审计在许多地方没有落到实处。

  (三)政府审计部门及其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与社会审计相比,政府审计在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方面明显显得兴趣不高、动力不足。究其原因是目前的政府审计人员所承受的审计责任较轻,缺乏风险意识。《审计法》中关于“法律责任”共9条,其中有8条是写被审单位的责任,只有1条笼统地谈到了审计人员的责任。另外,审计质量的不可直观性和不可直接度量性也造成审计质量的高低与审计人员个人收入、仕途之间缺乏明显的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理所当然的缺乏规避风险的主观动力,即使强行推广风险导向审计,也势必收效甚微、流于形式。

  四、政府审计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对策

  从我国政府审计机关风险管理的现状出发,要在政府审计中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是能否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决定性条件,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也决定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因而是重中之重,必须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吸收的办法,打造一支符合风险导向审计要求的专业审计队伍。审计机关能否拥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的审计人员,对能否有效开展风险导向审计起决定作用。《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关于提高审计队伍素质规划中指出,“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使既熟悉审计业务,又了解和掌握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知识的人员占整个审计人员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为打造复合型人才队伍,审计机关应当以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为方针,优化审计人员配置,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激励审计人员自主提升,从社会上吸收各类专业人才。

  (二)完善审计制度以保障审计独立性

  要保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就要求政府审计机关在经济上断绝与被审单位的联系,就必须解决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问题。对此,政府必须要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落到实处。一是对审计机关的经费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不仅切断了同被审单位的经济联系,而且切断了与同级政府的经济联系,审计独立性明显增强;
二是提高审计机关经费的优先级,使之得到地方财政的优先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地方财政实在不能完成的,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
三是对审计机关审计经费情况定期进行行政性抽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是地方审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必要的聘请外部人员、专家等经费。

  (三)明确政府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

  提高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加重审计责任,然而仅仅加重责任会严重打击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主观性较强的风险导向审计而言,是得不偿失的。更好的办法是,对审计人员的权责范围进行明确,让审计人员清晰的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同时做到有所担当。理性的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在明确合理的权责范围下,审计人员自然会主动的履行审计职能,规避审计风险。权力方面,宏观上,应当加强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明确界定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在审计法中对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明确规定,对政府审计的目标和内容要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政府审计的单位和项目,通过法律适当地加强审计权力。责任方面,政府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如果出具虚假的审计信息,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利益损害,就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对此可以在法律和行政制度上加以明确。只有在明确的权责范围下,风险导向审计对审计人员个人而言才具备其应有的意义,能够得到审计人员主动的应用。

  (四)按风险级别合理分配审计资源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基于战略系统观,强调对被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能够更准确、科学地判断重大风险点和风险域,从而可以依据审计重点,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的效率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