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_付款审批流程图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3-28 21:07:46     阅读: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进行审签(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个工作日)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理由;
、退回资料 存档 (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①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①筹备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个;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                ③有固定的住所;
                  证明;

④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⑤章程草案。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接受申请成立、登记、受理审查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材料不合格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个工作日)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理由;
、退回资料 存档(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①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②章程草案并附软盘;

个; ③社团负责人名单;

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社团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③有固定的住所;
                  ⑤社团会员名单;

④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⑥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 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  构及党组织的证明;

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⑦成立登记有关表格份;

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领 导干部兼职批文。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签批(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个工作日)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理由;
、退回资料 存档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①社团变更登记申请;

   ②社团章程草案(已经会员大会通过的);

③社团负责人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载明出生年月、工 作单位及职务、电话;

④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载明社团变更登记履 行的民主程序,法人签字);
                                 ⑤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登记的意见;

⑥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事填一表);

  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⑧党政机关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兼营任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的需有兼职批函(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⑨社团登记证书正、副本;

⑩审计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变更法人必备)。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四章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个工作日) 存档(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 ②自行解散;
   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③分立、合并的;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③清算报告书。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第四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接受申请筹备成立、受理审查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进行审签(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个工作日)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理由;
、退回资料 不予许可的 准予许可的 存档(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①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①登记申请书;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有必要的场所。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 ⑥章程草案。

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 样。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变更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材料不合格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所长审查、复审,签署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签批(个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 不予许可的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和登记证书(个工作日)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告知理由;
、退回资料 存档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发标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 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住所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开办资金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公开运行流程图 通过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接受申请注销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发受理通知;

、主办人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个工作日) 材料不合格 所长审查、复审,并提出审查意见(个工作日) 主管局长审签意见(个工作日) 局领导签批(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 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通知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 (个工作日) 存档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 ②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而无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法存续的;
  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③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

③清算报告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 其业务主管单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寻不到 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章 处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处罚执行 送达处罚决定书 做出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 调查终结 调查取证 依法立案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 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
(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章 处罚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法律法规行为流程图 经初步调查,发现社会团体涉嫌有所列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填列《立案审批表》,报经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立案查处。

依法立案 案件立案后,执法人员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 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批准。

做出处罚决定 由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对需要销毁的印章、标识、资料和财务凭证,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执行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出租、出借《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章 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公开运行流程图 殡改办对案件进行受理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日内进行立案 、殡改办制作立案报告;

、报主管局长批准 主管局长签批 当场做出处罚 责令改正或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 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调查报告 当事人提出实施、理由和证据 、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制 作结案报告;
、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移送司法机关 科务会进行合议 、确定立案日期;
、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举行听证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 知 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适用听证 程序的处罚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 主管局长审批 证据确凿且适 用简易程序 证据确凿 日内报民 政局备案 构成犯罪的 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 予以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要求听证的 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听证主持人提出书面意见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范围 、立案条件 ①在殡葬检查中发现的。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②社会举报的。

②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③民政部交办、下级民政部门报请的或者有 ③属于殡葬行政处罚的范围。

关部门移送的。

④属于民政部门管辖。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章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 单位或检举人出具检举材料 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补 正资料 资料不全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 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 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超过补正期限 、发受理通知;
、将申请资料送主办处室;

、通过本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受理结果。

主办科室向相关县(市、区)局发核查通知书,县(市、区)局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告知申请人;

退回资料 主办科室汇总意见,审查申报材料 资料不合格 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补报资料 未按期修改 补充资料 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书(日内) 审核、复核(日内) 不需研究的 需研究的 个工作日(调查 取证等时间除外) 会审会决议 局领导签批 向违法的单位或个人下罚款通知书 、日内向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通知;
、填写备案卡片,日内向民政厅备案;
、通过本局网站和报纸向社会长期公开;
、存档。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据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开办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流程图 民政局拟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申请 条件不符退件 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查(办理时限日) 局长办公会或局长提出意见(办理时限日) 未通过 区政府做出初审决定 未通过 上报政府决定 行政权力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公墓建设审批流程图 局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时 限 日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上 报 材 料 补正材料 上 报 市 民 政 局 核 准 实 地 验 收 时 限 日 殡 葬 管 理 所 受 理 审 查 材 料 即 办 殡 葬 管 理 所 受 理 不 不 符 符 合 合 要 要 退 档 求 求 权力实施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下发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 社会团体年检流程图 社会团体在规定的时间里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合格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印鉴 责令其限期整改 合 格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检查、审核有关材料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社会团体报送的相关材料 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国务院法规年)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月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补正材料 合 格 不合格 责令其限期整改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合格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检查、审核有关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行政权力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号,年月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项 社会团体印章启用流程图 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提出启用印章申请 合 格 业务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社会团体启用印章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年民政部、公安部令第号令)第四条第一、四项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图 退回资料 说明原因 不属于本局 申办人提出申请 受理范围的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接待人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办理时限:日内 批准筹备 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日内 批准设置 对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并按要求提供全部文件的,经局会审,批准设置 办理时限: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材料:
、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资金来源和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人员组成名单及其章程和规章制度;
、办公场地证明;
、其他材料。

行政权力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号)第六条、第七条 烈士审核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程序及材料 审 批 发 证 对受理的批烈文件,省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对有关细节进行全面核实,并对有关细节进行全面核实,形成核实结果。

单位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受理及审查 受理及审查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申报烈士请示;
烈士的死难情节相关材料;
相关证人证言材料;
烈士申报表;
单位或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区(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民政部门代政府受理申请,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报省政府审批。区(县)级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个工作日;
审查期为个工作日。

省民政部门受理后,经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掌握的实际证据,经处务会讨论后形成初步的证明材料。主管人员形成材料后,由处务会研究审定,并报分管副厅长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受理时限为天,审查期限为个工作日。

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民政厅代省政府下达烈士审批事宜,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下发区(县)级民政部门;
区(县)级民政部门的批复和《革命烈士证明书》,代同级人民政府向烈士所在单位或者烈士家属颁发烈士证明书。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及调整审批流程图 申请受理及审查 申请程序及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 残疾等级调整 残疾等级评定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及复印件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或原始病历;
本人近期照片。军人以外人员还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认定公伤审批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讯罪犯笔录、见义勇为认定材料以及证人语言材料 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书面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原评定残疾等级证件;
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审查时限:
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时限为天;

市级民政部门为天 省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通知区(县)级民政部门同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对残疾等级鉴定符合条件的,省民政部门通知区(县)级民下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公示(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区县级民政部门对公示意见核实后,报省民政部门 医疗鉴定及公示 区(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受理 本人到指定医疗机构鉴定 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民政部门审核 审 批 发 证 省政府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意见及公示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由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残疾性质及等级;
办理伤残证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审核时限:于收到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 地名标志命名流程图 现场勘察 上报具体建筑栋数、单元数、户数、门市数等相关数据 下发《地名通知书》 受理申报材料,现场勘察 合 格 合 格 审批同意 提供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筑及建筑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立项批复》;
、《布局位置图》;
(纸大小);
、《总平面图》;
(折叠纸大小,装订成册);
、《立面效果图》;
(纸大小);
、《项目简介》 填写《关于申办×××项目标准地名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申报: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地名管理办公室提交地名拟命名申报材料,地名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 编制门牌号下发地名使用证 制作和安装地名标牌 行政权力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号)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 区民政局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流程图 上级救灾资金、社会捐赠款物、区级配套资金 乡镇、办事处提出救灾(捐赠)款物申请 救灾科根据乡镇、办事处申请及时核实灾情,按灾情、需救济人口数和农业人口比例提出救灾(捐赠)款物分配意见 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日内办结 下拨救灾(捐赠)款物 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报监察局审查备案。定期监督检查基层使用情况,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一次 一次性告知补全 材料不足 合 格 申请人提出申请 办理“三属”抚恤定补流程图 发放补助金 办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承办科室办理:查阅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提交局长办公室研究 申请人提交材料: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基本情况单位证明;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明书;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张寸照片;

、提交由所在地居委会、办事处签署意见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行政权力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号)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流程图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结婚登记 登记所需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军人须出具团以上政治处介绍信;
军人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
婚检证明。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离婚登记流程图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离婚协议书和声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初审: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离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离婚登记 所需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军人须出具团以上政治处介绍信;
军人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补办结婚登记流程图 审 查 1、 当事人填写补办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 当事人填写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并注明同居生活时间并签名或按指纹。

受 理 1、 证件是否齐全;

2、 男性是否年满周岁,女性是否年满周岁。

初 审 合 格 、男女双方户口本、身份证、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村)出具证明;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申请。

申 请 1、 审查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2、 询问核实当事人申请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不合格 合 格 不予登记告知单 登记并发证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法》第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补领婚姻登记流程图 行政权力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五十七条;
《婚姻法》第八条。

发证(当场) 婚姻登记员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离)婚证书。

登记(当场) 婚姻登记员为当事人依法登记,打印结(离)婚证书。

审查(当场)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不予受理(当场) 出具《不予办理结(离)婚登记通知单》,告知双方当事人不予办理的原因。

受理(当场) 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 初审(当场) 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等材料 当事人到场,提供证件 补领婚姻登记需双方亲自到场,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流程图 归 档 取 缔 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取 缔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取 缔 没收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决 定 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取 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出具伪证 调 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行政权力依据:《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