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集团项目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20-01-28 14:42:5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承包合同管理,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项目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承包方(施工项目)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公司商务部是项目承包合同和管理机构,依照规定职权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分公司商务科是分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相应管理机构,依照公司规定对本公司项目承包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商务部在项目承包管理中职责:
 1、宣传、贯彻与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2、依照规定组织起草公司的项目承包合同。
 3、审查、监督项目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1)审查项目的资格、施工履约能力和合同主要条款。
 (2)监督项目与分公司签订书面项目承包合同。
 (3)监督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监督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况。
 4、协助法纪部门参与项目承包合同纷纷的调解或诉讼。
 5、指导分公司在项目承包合同方面的交流与学习,总结推广项目承包中好的管理经验、办法。
 6、负责全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统计、汇总、备案工作。
 7、对违反公司项目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罚。
 8、公司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分公司商务科在项目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起草与公司范本不同项目承包合同,报总公司商务部审批后签订执行。
 2、在工程开工前10内与项目签订承包合同,监督项目承包合同中主要条款(工期、质量、付款、结算行等)的完备。
 3、负责分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20天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商务部存档。
 5、对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6、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情况与项目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向商务部汇报。
 7、由分公司负责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六条  项目部在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在开工前10日内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2、使用公司规定项目承包合同文本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3、贯彻执行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4、负责项目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与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资料、协议并及时报公司商务科。
 5、对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商务科汇报,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商务科统计、汇总、上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形式及内容
 第七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商务部起草,经法纪部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颁布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承包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公司统一文本,使用其它文本必须按规定由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采用口头协议或非正式书面协议。
 第十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10天内签订,严禁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工程名称和地点;


 3、工程范围和内容;


 4、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5、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6、工程造价;


 7、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8、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公司信誉。
 第十三条  总公司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在开工前10天内签订,不按时签订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公司规定或审批的文本,对于不按要求使用合同文本,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安规定时间送交公司商务部备案存档,不按时上交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项目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必须按规定填写完整,不按规定填写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