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形势与思考

无忧文档网    时间: 2019-09-23 06:10:47     阅读: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lgc/glgc201915/glgc20191561-1-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lgc/glgc201915/glgc20191561-2-l.jpg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glgc/glgc201915/glgc20191561-3-l.jpg
  摘要:中小学法治教育抓的好,可以增强学生法治素养,树立法治理念,为依法治国提供人才支撑;抓的不好,不仅难以培养出依法治国需要的合格人才,还会导致一大批未成年人直接成为法治的阻碍者和牺牲品,并为他们进入成年后的违法犯罪埋下伏笔。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虽然得到明显遏制,但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在党和国家对中小学法治教育高度重视并推出系列重大举措后,如何破除思维固化,创新举措,切实提升新时代中小学法治教育成效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中小学;法治素养;法治理念;法治教育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中小学法治教育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中小学法治教育在迎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抉择,是新时代中小学法治教育面临的新课题。
  1 “晴雨表”折射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I.I 应客观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状况
  中小学生基本上是处于少年儿童期的未成年人,是可塑性最强的年龄段,既是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也是最易误入歧途的关口。一段时期以来,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基础教育成了应试教育,忽略了中小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教育的“缺课”而导致中小学生法律素质与法律观念普遍淡薄,致使1997年修订的《刑法》开始实施的最近20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断上升,并一度出现爆发式增长,直到近年来才逐步得到遏制,但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仍不容乐观。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犹如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晴雨表”,是中小学法治教育成败得失最直接最现实最及时的反映。但因对“晴雨表”解读所站的角度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就大相径庭。
  2017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6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降低。2016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5743人,比2010年减少32455人,减幅达47. 6%。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同期犯罪人数的比重为2.93%,比2010年下降3.85个百分点[1]。2018年6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年均降幅超过12%,并直言“我国己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2]之所以会得出这一过于乐观结论,主要是未考虑全国刑罚总数这一重要参照值的大幅上升,而仅以未成年人刑罚人数占动态的全国刑罚总数的比例作为评价标准, (见图1)。
  从这一角度看,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人数占全国刑罚总数比例在2008年后出现连续下降,2016年甚至比1997年还大幅下降,降幅达49.3%。而实际状况是,2016年全国刑罚总数比2010年增加21.4万人,上升了21.22%;比1997年则上升69.4万人,上升131.94%(见图2)。显然,以大幅上升的动态的全国刑罚总数作为参照,来论证未成年人犯罪率走低,并得出“我国己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的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如果从未成年人刑罚人数看,1997年修订的《刑法》实施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大致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时期( 1997-2008)和逐步回落时期(2009-2016)。2008年,全国未成年人刑罚人数达到历史峰值的8.89万人,以历史峰值作为参照数,只简单地谈论下降幅度,显然不够客观。未成年人刑罚人数虽经过连续9年的不断下降,但仍略高于1997年数据,(见图3)。
  由于缺乏历年14-18周岁全国未成年人准确数据,也就无法计算出精确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学者按照近期几次人口普查及《中国统计年鉴》推算的估计值,得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与未成年人刑罚人数的走势基本一致。按此方法推算,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率为6.11‰,虽比区间最高值的2008年的14.75‰下降58.58%,但仍比1997年的区间最低值4.03‰。上升34.04%。2016年全国刑事犯罪率比1997年上升4.62个基点,升高109.22%。[3]
  2008年以后的未成年人刑罚人数逐年回落,还有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加强的因素影响,主要是轻缓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也激发了司法界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指对涉嫌轻缓犯罪、本应起诉的未成年人,确有自我反省、悔罪表现的,本人同意履行检察机关为其改造所设的特定条件,可暂不予以起诉的制度。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體系的工作若干意见》,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少捕慎诉”的基本原则。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大量未成年人的轻缓犯罪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客观上也减少了未成年人刑罚人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总体上仍不容乐观,按照司法大数据统计,近年来,初中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占68.08%,农村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超八成,达82.06%,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物欲型”的盗抢类[2]。1997-2016年这段时期,正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时期,西方学者研究发现,经济发展并不会导致犯罪率上升,而是负相关。如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通过对法国1826-1878年期间的犯罪活动与经济发展比较后得出结论:法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一阶段,犯罪没有增加,而是减少了。Eric D.Gould等通过对美国1979-1997年犯罪率与工资水平的比较研究后,认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有助于减少犯罪率[4]。这一结论也被中国学者研究所证实[5]。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物欲型”的盗抢类,从经济角度无法找到答案,只能从教育角度去思考。